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3、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4、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7、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要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人信息,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打开浏览器,输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搜索,并进入官网。
2.在首页上可以看到“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的按钮,点击进入查询页面。
3.在查询页面中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结果可能包括多个被执行人的信息,需要根据个人信息进行甄别。同时,如果查询不到结果,也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信息未被公开或者输入的信息有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一个由国家法院系统维护的公共信息平台,旨在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增加执行透明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为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促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人信息需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并注意查询结果的甄别和信息的准确性。
1、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网页链接),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
2、按照网页提示,输入要查询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并输入验证码;
3、确认输入的被执行人信息和验证码无误后,点击“查询”;
4、页面显示出查询结果,查询完毕。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声明
1、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2、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3、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声明
1、对于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限制消费信息时未能找到相关记录的情况,可能存在几种原因。首先,可能是因为信息输入有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执行法院的信息不准确。其次,可能是系统更新延迟或数据同步问题导致的查询结果不准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群以及具体的限制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如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建议核对输入信息后再次查询,或联系相关法院进行确认。
2、同时,需要了解的是,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将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是法院为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登陆入口地址:
执行部门可以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这类人群还将被限制高消费,具体限制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2、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属于应当执行的财产,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仍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3、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亦可请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4、经人民法院许可,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但必须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交到人民法院或以特定帐户固定。
5、被执行人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权利和义务。;